《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汉语版译著节选
2022-06-25
(版权声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汉语版译著由上海金律团翻译有限公司的张佳奇律师、李恒律师合作完成。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传播!)
第1条 仲裁院简介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是一家争议解决管理机构,负责按照《仲裁院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斯德哥尔商会简易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简易仲裁规则》)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或者规则解决争议。仲裁院由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有关仲裁院组织结构的详细规定见附录一。
第2条 仲裁参与人行为准
1、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仲裁院、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应当高效、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
2、本《仲裁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仲裁院、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仲裁规则》的原则处理,并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任何裁决依法可强制执行。
第6条 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2、争议要点;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概述,包括仲裁请求的估计金额;
4、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其说明;
5、根据两份或者两份以上仲裁协议提出仲裁请求的,分别说明各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6、对仲裁员人数和仲裁地的意见;
7、申请人已指定仲裁员的,还应当包括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