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kistan Engineering Council Act, 1975
2022-06-25
9A. 管理委员会。—(1)理事会应当设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秘书处依照本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理事会事务的工作。
11. 外国工程师资格认证。—
(1) 附表二中所列的巴基斯坦境外工程机构授予的工程师资格,应当是本法所规定的认证工程师资格。
(2) 由巴基斯坦境外的工程机构授予的未列入附表二的任何工程师资格均可由理事会予以认证,理事会可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修订附表二,列入获得资格认证的机构。
18. 注销复议申请。—(1)依照第17条第(1)款发出名册的注销令后,作为注销令当事人的注册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建造商或者经营商对注销令有异议的,可以在注销令发出后三十天内向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2) 收到依照第(1)款提出的复议申请后,管理机构酌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后认为注销令适当的,可以维持注销令,但事先应当允许当事人或其委托的辩护人陈述意见。
25. 理事会实施细则。—(1)经联邦政府事先批准,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
29. 豁免权。—经理事会提出建议,联邦政府可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豁免任何人、任何类别的人、任何专业工程或者任何类别的专业工程对第27条规定的适用,但是可以附加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如果有)。
30. 调查委员会。—(1)联邦政府认为理事会不遵守本法的任何规定的,联邦政府可以将申诉的细节提交由以下人员组成的调查委员会:
30A. 赔偿。—理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官员或者员工根据本法、实施细则或者依照实施细则制定的条例诚信地作出或者拟作出的任何行为,不得作为提起自诉、公诉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事由。